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规定对从事与放射性物质有关的工作人员加强防护,在电磁辐射周边安全限制区内不得建设住房等建筑。
条例所称的辐射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并分别针对防治这两种污染制定具体措施。根据条例规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要对涉及的操作人员、放射源存放场所值守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在工作中,还要对上述人员进行个人辐射剂量监测,发现异常要立即核实和调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许可证发证机关和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新建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选址,除了符合规划外,还要按照规定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居民住房等建筑和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在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集中使用的高频设备周边,要划定安全限制区并向社会公布,限制区内不得修建上述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