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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2
01/06
11:46

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力度,促进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投资项目须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引进绿色化、智能化、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和项目。享受本政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

(二)亩均投资强度达300万元及以上;

(三)固定资产投资(含购买土地、机器设备、厂房及附属建筑,下同)达到1亿以上的工业项目,须在开工后2年内建成投产;

(四)经研判,符合奖励条件的其它项目。

第二章 优惠政策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二条 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从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部分中,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辖区现有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后,从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部分中,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

第三条 经认定,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年入库金额税款达到500万元或安排就业人员达200人以上的企业,在项目正式签约之日起6年内,前3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重大项目“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第四条 符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在我区注册的境外投资企业,除享受本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政策外,按实际到位境外资金的1%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人民币,汇率按外资到账日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市场汇率计算。

第六条 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我区纳税、依法经营的具有总部经济特征的企业),按照《开发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来提供办公用房及会议室等场所。根据年度企业入库税款金额对总部经济企业进行扶持。对我区财政年贡献度10万元—100万元(含)给予区级财政贡献度的30%奖励,100万元—500万元(含)给予区级财政贡献度的50%奖励,对区级财政年贡献度500万元—1000万元(含)给予区级财政贡献度的60%奖励,对区级财政年贡献度10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第七条 现代服务业奖励

(一)对区级财政年贡献度10-100万(不含10万,含100万),给予贡献度40%的奖励;

(二)对区级财政年贡献度100-500万(不含100万,含500万),给予贡献度50%的奖励;

(三)对区级财政年贡献度500-1000万(不含500万,含1000万),给予贡献度55%的奖励;

(四)对区级财政年贡献度1000-2000万(不含1000万,含2000万),给予贡献度60%的奖励;

对区级财政有突出贡献的按照“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第八条 租赁我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企业可给予租金减免,具体按照《开发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创业团队、企业高管及技术人员的奖励,按照《中共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引才聚才用才的实施意见》(许开发〔2020〕4号)执行。

以上奖励不含房地产项目。

第十条 支付办法

工业类项目:按照签订投资协议、注册登记、立项、办理完环评、土地、规划等前期有关手续后,支付奖励资金的 20%(租赁厂房项目除外);设备到位,并具备试生产条件支付奖励资金的50%(租赁厂房项目除外);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并竣工验收后支付到奖励资金的100%。

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统一审核,统一按季度支付,年底汇总来通算。

不接受现金奖励的,可根据被奖励机构或个人要求给予等额物质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三章 配套扶持及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完善区域综合服务功能。配套建设公共管廊、污水处理、消防设施、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教育、医疗等公用工程在权限内依法依规免收有关费用(开口费、增容费等),在市场价格基础上,采取一系列举措,降低价格,如直供电、阶梯电价、谷峰电价、中水水价等,最大程度降低生产成本。

第十二条 本区优先保证主导产业入驻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标准厂房可通过自建、回购、回租等方式供给(租用面积本着节约、集约原则供给)。厂房租期届满后,对地方经济贡献显著的企业可自愿按建设成本及土地摘牌价分别购买厂房及相应土地,也可继续采用租赁方式,租金比市场价格优惠幅度不低于10%。

第十三条 按照开发区“产城融合”的发展要求,鼓励在本区范围内发展“互联网+”、城市综合体、医疗、教育、体育、养老等第三产业,第三产业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管委会负责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高端技术人才及外地职工协助解决公寓、公租房、餐饮、商业、通信、银行、医疗、子女教育、公共交通等配套服务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为入驻企业开展员工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其他扶持

(一)对于引进的科技含量高、经济贡献大、市场前景好、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或特殊奖励。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三)许商回归创业、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扶持等,依据许昌市和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制定的政策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制定的政策为准,考核验收由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出台的产业发展促进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上述条款由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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