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兰考县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回乡创业人员或创业人员或其他组织以固定资产投资形式投资我县的现金和设备,其所兴办的企业称为外来企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
(一)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其他认为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二章 税费征收
第四条 凡在兰考县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企业所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政府按80%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奖励给企业。合资、参股、控股组成企业,按外来投资者出资比例计算执行。
第五条 客商通过收购、兼并我县国有、集体企业从事生产性项目的,被并购的固定资产可按新建企业享受政策优惠。
第六条 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利税贡献大的工业企业,县政府建立企业创新基金用于支持、扶助企业发展(企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下限征收。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5年内除省、市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九条 凡外来投资入驻县工业园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期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80万元),企业用地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对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十条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投资规模、项目性质、利税情况,由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组确定土地面积和土地出让金。
第四章 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对县内外客商投资项目实行“三个一”服务
(一)对客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及有关证照的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乡镇、单位全程代理,凡新办项目,在资料、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做到随到随办,一时办不完的保证在承诺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客商投资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凡新建投资企业的洽谈、签约、立项、审批、注册登记、规划建设、规费收取和竣工验收均可由县招商局代理。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一名副县级领导牵头成立领导组全程代理,相关部门全程服务。
(三)企业办理证照所应缴纳的各种费用实行“一个窗口”收取,即统一在县行政服务大厅缴纳办理费用。
第十二条 实行检查许可证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客商的各项合法权益。
凡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检查、收费的,不经县长批准,不持有县政府制发的检查许可证和收费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检查、收费、罚款以及乱拉赞助,强行推销产品。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只纠正不罚款。严禁向招商引资项目指派施工单位,强装强卸,强买强卖设备物料,或以服务为名吃、拿、卡、要,或以其它形式侵犯客商的利益。如有违反,县委、县政府将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新闻曝光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销职务,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对未持有检查许可证和收费通知书进行检查、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单位有权不予接待,拒绝缴纳有关费用,并对当事人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国内外投资企业享有国家依法赋予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作法自行招聘、招收或解聘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津贴、奖金的形式和标准。客商子女在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与我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对侵害客商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等各类违法案件,司法机关要从快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