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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招商优惠政策
2013
02/19
22:2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借鉴外地经验,现就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1 、发展开放型经济,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先导,以优化环境、完善政策为动力,以招商引资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对内对外开放并举,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国内经济合作与竞争,形成我县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对外开放工作新格局,促进我县县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拓宽领域,扩大规模,积极有效利用外资

2 、进一步拓宽投资领域。坚持“县外即外”的引资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所有投资领域一律向境内外客商开放。积极引导、鼓励外资重点投向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环保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劳动密集型产业。

3 、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对外招商。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领导要带头走出去,利用各种渠道招商引资。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招商活动,建立“委托招商”新机制,进一步探索招商引资新模式。

积极吸引域外资金,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境内合资企业、全国 500 强企业和安阳市“退城进郊”企业,要吸引他们以投资办厂、参股控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与我县合作。

4 、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建立县乡两级项目储备库,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旅游开发等项目,充实到项目库中。县级项目库由县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县计委、经委、科技局、企业局、旅游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收集、论证和筛选,统一对外发布。

5 、税费扶持

(1 )凡在本县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设立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完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免三减”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减免”的减免税期后的三年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 10 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 15%—30% 的企业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我县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 以上(含 10% )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当年度的纳税所得额(简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6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我县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 税款。外国投资者在我县直接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自开始生产经营起 3 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 60% 。

(7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 )对在本县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对在本县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 )在我县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绿化费、人防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10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在 3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减免 70% 。

6 、土地使用

(1 )外商在本县投资兴办企业,可以按出让、租赁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执行最低地价。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外商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可以做前期工作。

(2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场地使用费享受 5 年免缴,从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缴纳, 10 年后全额缴纳的政策。对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特别先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缴场地使用费 10 年。

(3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项目单位,一次性投资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 20%—30% ,非生产性企业优惠 10%—20% ;一次性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 30%—40% ,非生产性企业优惠 20%—30% ;一次性投资额在 500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 50%—60% ,非生产性企业优惠 40%—50% ;一次性投资额在 800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 70%—80% ,非生产性企业优惠 60%—70% ;一次性投资额在 1 亿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在上述优惠基础上,给予更大的优惠。

(4)一次性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县政府为投资者每千万美元无偿最多提供100亩土地使用10年。

(5 )外来投资者投资学校、医院、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在土地使用方面,可一事一议给予优惠。

7 、奖励措施

(1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解决招商引资中的资金瓶颈。从 2004 年起,县乡财政每年都要预算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举办招商引资活动,奖励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个人。

(2 )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外贸发展基金等,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均可给予支持。县、乡财政拿出上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上缴地方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实际所得,用以扶持企业发展和招商引资。

(3 )加大对外商投资科技企业扶持力度。凡新开办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投资额在 200 万美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或新上生产项目,自投产年度起,新增利润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3 年内由各级财政奖励给企业。以 2003 年税收为基数,凡入库税金在 50 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3 年内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奖给该企业用于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扩大再生产等费用。

(4 )对优势企业采取奖励措施。对年销售收入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增长率 15% 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 15% 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额在 100 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起三年内,视其对当地财政贡献的大小,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 200 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 20% 以上的,由所在地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5 )外来投资者投资学校、医院、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投入使用后,连续 3 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 60% 扶持投资经营者。

(6 )鼓励企业自主招商,按企业自主招商引资数额,对年度利用外资先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于引进的非上级政府部门与财政部门专用款项,允许引资人(利用职权引资的党政干部除外)接受资金使用单位一定的奖励。

8 、对大财团、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投资的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三、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贸易

9 、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着力提高出口占全县生产总值的比重,鼓励全县具备条件的各类企业申报和登记进出口经营权,壮大出口创汇队伍。加快开发新的出口产品,推进出口商品多元化,发挥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四、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

10 、从 2004 年起,每年县财政要预算安排外派劳务专项资金,向银行提供外派劳务资金担保,解决出国务工人员前期费用高,难走出去的困难。对出国务工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外语、技能等培训,不断提高外派人员素质。

五、建立服务型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11 、制定一系列合理、高效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1 )建立外商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协调制度。对需要统一协调的项目,由县政府召集联席会议议定。联席会议确定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从速办理。对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办理手续、使用土地、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2 )设立重大项目联系督察制度。重大项目实行县四大班子领导联系督察制度,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筹建、落成及投入运营等;县政府对各重大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实行限时办结。

(3 )实行投资环境评议制度。由县有关部门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和基层单位,每年对县乡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政策落实程度、企业投诉处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评议结果。对破坏投资环境的案件,实行责任追究制。

(4 )实行对外来企业处罚听证制度。县有关职能部门向外来企业实施处罚的,首先要到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实行听证会议制度,听证会议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参加。

12 、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凡属我县审批权限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非限制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制。工商登记时暂不要求提交其他前置性许可和审批,待完成工商登记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3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须年检、年审的资质、资格外,其他年检、年审一律取消,实行备案制管理。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14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未经法律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评比。对外来企业实施处罚的单位和部门,须事先报请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否则,企业可以拒绝。对擅自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5 、成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中心(投诉电话 0372—5919617 )设在县外经贸局,挂安阳县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牌子,具体承办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外来投资企业。

16 、营造有利于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传媒,在全县深入开展扩大对外开放的再宣传、再发动、再教育,增强全民开放意识,形成“人人想开放、促开放、抓开放”,“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人人都是招商主体”的社会氛围。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对那些投资环境差,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单位和行为进行曝光。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17 、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提高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到基本国策、强县之策、富民之策的高度来认识,真正把对外开放作为促进我县改革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的主战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

18 、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对外开放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的党政一把手为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研究部署对外开放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步调一致,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县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不定期对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对外开放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

19 、完善机制,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把发展开放型经济列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依据之一。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实行目标管理,并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评先、不晋级、不提拔。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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