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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
2013
02/20
09:20

一、跨国公司在南阳市设立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市政府分别给予研发机构一次性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国内500强企业、知名企业或服务外包企业在南阳市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的,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资助。

二、外来客商投资现代农业项目,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不含征地、租地费用)以上的农业项目,从经验获利当年起5年内给予奖励,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奖励企业。第4至第5年按50%奖励。

三、对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南阳市优势产业的外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对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可供支配的净收益部分给予50%返还的优惠政策,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四、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已在南阳市建成投产,且增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新增资金到位后,由受益财政按新增资本金内的外资额的1‰奖励企业。

五、对投资于鼓励类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在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工商登记费用和验资费,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最高不超过50%。

六、对外来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畜牧基础设施项目 ,在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规费按核准收费标准低限减半收取。

七、扶持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辖区内省市产业集聚区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市财政平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一定比例由受益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八、对在南阳市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或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授予其“南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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