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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2/20
15:03

工业项目:

一、外资企业享受国家、河南省及平顶山市所制定一切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二、外来投资企业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一次性缴纳出让金并在一年内开工建设,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0%--2

0%进行奖励(低于基准地价出让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三、对外来投资企业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征配套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同时,外来投资企事业可与新城区管委会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本区财政应收取的其它行政规费实行减免;对特大型外来投资企业,经批准,三年内免缴市以下全部行政性规费。

四、鼓励外商投资兴办经营期限15年以上、外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电子信息、新材料制造和生物工程企业(以下简称支柱型外来投资企业)。

1、支柱型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按土地出让金的50%进行返还(低于基准地价出让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2、租赁方式取得由本区财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十五年以上,从租赁期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七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八年至第十五年返还50%土地租金。

3、支柱型外来投资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需新征、新租土地的,按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4、对支柱型外来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八年按企业实交所得税新城区留成的50%奖励企业。

5、外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在新城区兴办支柱型外来投资企业,技术作价总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

五、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

六、对国内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赋予下列优惠政策:

1、自国内投资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新城区留成 的50%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新城区留成的25%奖励企业。

2、国内投资企业在本区新征土地的,按10%--3o%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低于基准地价出让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七、鼓励国内投资者投资本区生物工程、新材料制造和电子通信等支柱产业。对国内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营在十年以上的企业赋予下列优惠:

1、自国内投资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新城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新城区留成的50%奖励企业。

2、投资支柱产业的国内投资企业需新征土地的,按20%--5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低于基准地价出让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房地产类项目

一、2005年12月31日前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30%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减免除外)。2005年12月31日以后开发建设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二、在新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由新城区一个窗口统一进行征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

三、对于首期土地出让价款支付30%,主体建筑出地面且已完成总投资额25的建设项目,经新城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发放预售许可证,销售房价款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

四、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业主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60日内完成房屋产权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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