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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构筑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体系
2014
02/19
14:15

河南省郑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1月份出台2014年一号文件,印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彰显了郑州市委、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决心,为全市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广湖介绍,意见呈现出五大亮点,五个关键环节环环相扣,构筑了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框架和体系。

亮点一:推进依法行政,源头预防行政争议。意见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论证制度、坚持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定期自查及执法监督制度等五个方面,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产生。

亮点二:发挥监督职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意见从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切实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履行情况的监督,努力做到在行政复议阶段化解行政争议等四个方面,保障行政复议监督职能的发挥,积极通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

亮点三:发挥调委会作用,认真做好化解工作。意见从进一步完善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增强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工作的运行实效两方面,来规范和保障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化解行政争议作用的发挥。

亮点四:支持法院审判,保障诉讼渠道最终化解。意见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积极参与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工作、积极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严格履行生效判决和认真落实司法建议、完善行政审判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等六方面,来保障行政争议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得到最终化解。

亮点五: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力度。意见从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在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工作中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参诉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方式等七个方面,来明确和强化行政责任追究,以此保障依法行政、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新闻背景

2011年10月,郑州市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加强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和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先后批示,要求以适当形式推介。

2012年5月,《郑州市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出台。省委常委、郑州市

委书记吴天君批示“研究督查行政领导出庭应诉问题,敬畏法律,尊重法庭”。

按照批示精神要求,郑州中院党组认为,若仅从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方面出台文件,对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的推动作用是有限的,只有把牢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涉诉行政

争议协调化解、行政诉讼,以及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这五个关口,环环相扣,综合发挥其效用,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思路调整后,郑州中院起草,组织三次专家论证会,九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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