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金水区对外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外商和国内投资者在金水区行政区域内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投资客商可以从金水区项目库或国家规定的产业范围内确定投资项目。欢迎投资客商利用知名品牌、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与我区进行互惠合作,共同开发国内外市场。鼓励投资客商在我区投资兴办电子信息、新材料制造、生物工程、咨询服务、商业物流企业、高效农业,参与都市村庄和旧城改造。
外来投资服务政策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客商兴办企业实行“四个一”服务,即:一站式办公,一张卡收费,一块牌保护,一事一议。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接到新办企业完备的申报材料后,内资企业,一律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办结相关手续;外资企业,一律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转报并办结相关手续;对投资规模大及对本地区拉动作用明显,要求时间比较紧迫,需要政策条件比较具体的投资项目,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五条 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项目,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项目实施情况,重点服务。
第六条 区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外来投资企业发布人才聘用信息,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国内高级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可保留或转移到区人才交流中心,由区人才交流中心按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及社会保险手续。
第七条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免费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论证、制定标准、委托检验等服务,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第八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查,需严格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和提取样品;对检查合格的备样样品和非破坏性检验样品应如期退还给企业。
第九条 执法机关收到各类举报时,只对被举报商户进行查处,不得对整个市场进行检查。(如遇上级安排需对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先与市场管理部门协调进行)
第十条 对新办外来企业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先教育、后警告、再处罚”的原则,不得滥施处罚。必须实施处罚的,应按法律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或强行要求企业赞助和订阅报刊杂志。对有以上行为的人员和部门,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区外来投资投诉中心举报。
外来投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凡到金水区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投资客商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高科技企业和商贸物流企业,区政府可代征土地,征地时实行财政补贴,每亩土地补贴500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15%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本人当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纳入区级财政部分,返还50%奖励给本人,由区政府采取一年一核定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投资客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开办其它企业,投资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由区财政按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本人,再投资不足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奖金。
第十六条 投资客商或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最高可占股份或出资比例的35%。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对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投资客商在金水区兴办企业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凡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二十条 投资客商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从审批之日起,三年内区政府各部门有权减免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减免对市财政收取的行政规费,协助申请免、减或缓缴。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投资客商在用水、用电、用热、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权利。其中,外来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要安排子女在金水区小学就学及入托的,可自主择校、择园(区属以外的幼儿园,区政府负责协调)。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列明的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由金水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