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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产业集聚区(龙安区)优惠政策
2013
03/05
08:41

一、省级产业集聚区优惠政策节录:

l、电价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执行省网直供电价。其中,一般大工业1-10千伏用户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8元;35千伏及以上用户电价每千瓦时降0.086元;已执行电价降低0.06元政策的用户,在现有基础上降低直供目录电价水平。

2、财税政策:2010一2012年,省级从产业集聚区集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核定基数、超收返还、一定三年的办法,省分成“三税”收入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全额返还产业集聚区。

3、土地政策:省辖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集聚区用地需求。集聚区工业项目新征土地可按分批分次用地方式单独组卷报批。制定城乡建设民用航空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实施方案,在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范围内,优先在产业集聚区内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4、环保政策:简化环评手续,所有无重要污染因子或污染因子单一、且有成熟治理技术的项目环评,由原审批机关委托下一级审批;符合主导产业和环境容量要求的具体项目,可简化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优先为符合区域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的入驻项目配置环境总量指标。

5、资金政策: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省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省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等,采取奖励、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集聚区招商引资和特色主导产业龙头项目建设。

6、基础设施政策: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要列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与产业集聚区内的共享和相互衔接。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优先安排省、市产业集聚区扶持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道路、环保、通信、消防、污水垃圾处理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2009一2012年,产业集聚区土地出让金收入按法律法规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工业用地出让金的100%,三产用地出让金的80%返还产业集聚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二、安阳市产业翻砚区龙安区域入住项目优惠政策:

l、在安阳市产业集聚区〔龙安区域)投资的招商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012年前,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污染减排、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的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聚区整休或区域开发优惠政策:

土地方面,用地指标向集聚区倾斜。对工业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以最低价格出让。

基础建设规费减免:在产业集聚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应房地产开发部分根据安阳市相关文件规定,减免相应规费,争取市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返还投资商用于弥补建设基础设施的资金。

4、对新上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政府补贴其前期投资费用10万元,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政府补贴其前期投资费用20万元,投资6亿元以上的项目,政府补贴其前期费用30万。

5、区财政建立招商引资企业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支持也发展。奖励时限从招商企业开始纳税的第一个月起计算,每年结算一次。凡前三年每年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指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区财政实得部分之和,下同)在50万元以上的招商企业,区财政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企业;在100万元以上的招商企业区财政实得部分的40%予以奖励企业。对投资规模大,发展前景好,对区财政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和商贸物流企业,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制定财政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三、对星级酒店及大型商贸物流项目的优惠政策

l、新建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项目,在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后,由市财政按宾馆项目土地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0元、300元的奖励。

2、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大型商贸物流中心及其他非住宅项目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所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先征后奖。

3、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大型商贸物流中心及其他非住宅项目,建设过程中市级及区级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全部免收,经营性收费按50%收取。

四、对顶目引进人的奖励

对引荐境外(包括台、港、澳地区,下同)资金投资兴办项目,引资额达到800万美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l%奖励引荐人。

对引荐区外资金投资项目,引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引资额的0.5%奖励引荐人。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外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除按上述两款奖励外,对引荐人再奖励5万元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境外资金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除按上述两款奖励外,对引荐人丙奖励10万元。对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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