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申请与管理,提高资助经费在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开展科技创新方面的效益,中国河南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创业园内经过留学人员身份认证后的留学人员。申请资助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国外学士以上学历,或在国内取得学士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
(二)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三)申报项目属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经费分类
第三条 资助经费分以下四类:
(一)孵化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为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额度为3-20万元人民币。重点扶助资助回国留学人员从事国家、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产业化项目资助经费:对已完成研发及中试阶段,每年选择1-2项技术在国际国内领先、产业化前景良好、附加值高、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经短期孵化,即可进入产业化生产的项目,提供20-100万元的产业化资助或50万元贷款贴息。
(三)小额资助经费: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考察学习、从事商务活动或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主要指往返交通费用,一般每单位不超过2人次/年,费用总标准不超过2万元/年。
(四)配套资助经费:对取得国家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资助的项目,创业园按照1:1的比例划拔配套资金。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
第四条 申请孵化资助经费和产业化资助经费的项目,由本人填写《中国河南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三份上报创业园,创业园将组织留学人员资助经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申请配套资助经费和小额资助经费的项目,填写《中国河南留学人员创业园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申请表》、《中国河南留学人员创业园项目小额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二、三)。
第五条 创业园设立留学人员资助经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专业方向,及申请项目在国内的需要程度、先进性等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创业园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审批确定。
第六条 孵化项目、产业化项目和项目配套经费资助一般每年审批一次,批准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可随时上报项目资助申请。
小额资助经费由创业园分别根据申请者具体情况确定资助额度。
第四章 经费的划拨
第七条 项目申请资助经费经评审确定后,由创业园一次性拨付给受助者所在单位。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创业园对留学人员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对获得超过10万元资助经费的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对资金使用方向实施跟踪监督;对资助项目开展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终通报各单位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注意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工作。
第九条 获孵化、产业化和配套资金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单位和创业园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创业园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
第十条 受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创业园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创业园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创业园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一至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等处罚: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三)用资助项目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