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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3/05
11:24

济政〔2007〕41号

为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

第一条 凡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市引进外来资金、设备、捐赠物、技术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称引荐人。

第二条 凡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境外(包括港、澳、台)在我市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政策优惠和保护。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和中介引荐人由受益财政依据本政策给予奖励。

二、招商引资奖励

第四条 引进社会性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奖励引荐人。引进无偿捐赠实物,按实际评估价值的5%奖励引荐人。

第五条 引进外来投资机械制造、食品加工、公益基础设施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奖励引荐人。

第六条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引进符合河南省高新技术目录的项目,按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2%奖励引荐人。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独资兴办工业企业,投产后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10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市政府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凡属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奖励。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独资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投产后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3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8%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独资兴办的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投产后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10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市政府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本市企业引进外来投资新建或扩建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投产后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经核定外来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5000万元的,给予5-10万元奖励;外来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10000万元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外来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市政府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

第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成绩显著的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经市政府批准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并对台、港、澳同胞及海外侨胞颁发“爱国爱乡”证书;对在招商引资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市政府批准,除给予记功或给予1-10万元奖励外,还可给予颁发“荣誉证书”及其它形式的奖励。

三、扶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独资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除外),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3年,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对企业实施奖励扶持;第4年至第8年,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对企业实施奖励扶持。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与本市企业以现有企业资产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或全额收购、参股、控股本市现有企业,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合理分流企业人员的前提下,按外来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独资企业以及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市政府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

第十六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在本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七条 凡是本市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除了积极帮助外来投资企业争取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之外,本市结构调整资金、财政科技投入资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等政策性资金以及以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鼓励投资、科技开发、环境治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

四、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额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由市政府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在资料齐备条件下,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所有手续。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除履行其法定职责和权力外,不得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或其他活动,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违者,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在用工、用水、用电、用气、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五、奖励的认定及兑付

第二十一条 奖励确认。(一)引荐的项目必须经审批部门批准,并在项目正常投产的一个月后,按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计算。(二)引荐的国外资金、捐赠款应实际到帐,并有银行的到帐证明和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三)引荐的实物和先进技术实际交付接收单位,并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四)投资者、接收单位对引荐人的书面认可。(五)高新技术企业应由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二条 引荐人在引荐外来投资初始,应到市商务局领取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外来投资到位后,由引荐人持有关材料,经外来投资者确认后,提交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审核确认,出具《济源市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报市政府批准后,按本政策规定予以兑付。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年终持纳税有关资料向市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外来投资企业纳税情况登记表》,市商务局会同财税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受益财政在市政府批准后3个月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四条 对无偿捐赠款项到帐、设备到位、技术投入使用,即可按标准兑付奖金;对引进外来投资项目和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兑付50%的奖金,企业产生效益后,再兑付剩余的50%。奖金由受益财政予以兑付。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市政府投资的项目,以及引进资金属我市企事业单位银行贷款或属市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资产抵押贷款(包括还本付息的资金)的不适用本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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