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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规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
2015
03/10
14:17

 近日,省住建厅制定了《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实施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纳入到细节化的规范管理体系中,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数字化管理,如同驾照违章处理准则,进行扣分和建立违规行为黑名单。

《规定》将适应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管理。

明确规定相关责任行为

《规定》明确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适用范围、任职数量、任职时间计算规则,并规定了7种情形不再计入任职数量,6种情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以申请变更等。

《规定》中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任职时间分别进行了说明,其中项目经理的任职时间:对于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对于直接发包工程,起算时间为直接发包申请核准之日;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在外省或外系统承揽的工程也应当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项目总监任职时间:对于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对于直接发包工程,起算时间为直接发包通知书核准之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在外省或外系统承揽的工程项目也应当计入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申请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需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方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调离本企业或劳动合同期满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或长期出国、学习的(3个月及以上),职务变动、辞职、达到退休年龄等不能履行职责的;因违法违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被责令停止执业或暂停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任职资格以及注销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申请办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的,需要依照以上不同原因,提供相应的变更条件文件或调离的证明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中标(直接发包)备案(核准)登记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建立电子管理系统

除了推行系统化的管理,省住建部门建立全省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为建设单位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公众查询提供信息工作平台。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企业库、从业人员库、项目库建立联动机制,实现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在建工程任职数量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应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在中标备案或核准直接发包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进行记录;任职数量达到规定限额的,应当依法暂停其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的资格,任职数量减少到规定限额以下(不含本数)的,应当立即解除其暂停投标或者承接工程资格的限制。

建立信息查询系统,有利于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监理的任职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完善惩罚制度

正如驾驶证违章扣分制能够有效地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减少驾驶过程中的不文明现象一样,对项目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实行扣分制,将其纳入有效的管理系统,更加强调工作自律,并将自律与他律有效结合,承担安全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规定》指出,在施工、监理单位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变更后未进行告知备案的,中标(承包)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的,按照我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施工、监理单位予以扣分;累计3次检查未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一个周期内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累计达12分的,依法从严处理,并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查询栏目”,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

《规定》的颁布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相关领域更是掀起了一阵热潮。《规定》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质量安全责任,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对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避免出现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只投标不履约等失信违规行为起到一定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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