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是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颁布后,全国第二个新制定志愿服务法规的省份,加上修订条例的天津市和浙江省,也是全国第四个按照新时代志愿服务思想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精神制定志愿服务法规的省份。《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通过,是河南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条例》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精神,规定省、省辖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务协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志愿服务团体可以申请成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协会的单位会员。这样既解决了广大小型志愿服务团体合法身份认证问题,又解决了志愿服务团体的管理问题。
对志愿服务的使用进行了双向规定
为了回应当前志愿服务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从志愿服务使用方和志愿者两个角度对志愿服务的使用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这就意味着招募活动要纳入规范化程序。《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同时要求志愿者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声誉。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志愿服务行业的声誉,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把农村志愿服务工作提到新高度
《条例》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的思路和河南实际情况,积极鼓励农村志愿服务发展。《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基层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的志愿服务工作。《条例》鼓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成立志愿服务队,进社区、进农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当前农村社会福利短缺的情况下,志愿服务成为农村社会福利的重要供给主体,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条例》对农村志愿服务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立法者对农村志愿服务作用的新认识。
高度重视文化建设
《条例》的内容既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又重视弘扬新的志愿服务文化。《条例》重视弘扬中国传统文化,重视家庭建设。《条例》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建设的思想融入条例的制定中,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志愿服务在亲子教育、家庭融洽关系培养、未成年人思想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条例》也重视志愿服务文化的培育。文化是志愿服务发展的根基,良好的志愿服务文化有助于激发志愿服务行为。《条例》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高度重视志愿者的权益保护
《条例》规范了志愿服务活动,维护了志愿者的权益。《条例》对志愿者的选择权、人身权、优待权、知情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的意见,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这样有助于规范志愿者的派遣,不把危险的事情留给志愿者来做。《条例》对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公共服务机构优待、信用记录等方面都作出了鼓励性的规定。
在法律层面为志愿服务组织筹资开辟了新渠道
资金困难是志愿服务组织普遍面临的问题。《条例》为此作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基金收益、社会捐赠资助等资金来源渠道,而且规定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志愿服务协会可以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投标活动,给提供服务的会员提供资金支持,解决志愿服务资金缺乏问题。《条例》同时规范了志愿服务组织的资金使用,要求志愿服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监督,确保公益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维护志愿服务行业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