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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推新型产业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兼容商业用地
2018
12/25
12:42

12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产业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并明确提出,增加“新型产业用地(M0)”,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厂房和研发用房为主要用途。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实施意见》提出,在规划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类中,增加“新型产业用地(M0)”,以区别于普通工业用地,在土地分类中对应用途确定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容积率大于1.6、小于3.0,建筑密度大于30%、小于40%,绿地率大于20%、小于30%,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商务、商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

值得一提的是,新型产业用地允许在工业用地里兼容商业用地,商业用地可以配套建设零售商业、餐饮和服务型公寓,并且新型产业用地上一定比例内的建筑还可以分割销售。

郑州市人民政府在《实施意见》中提到,新型产业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厂房和研发用房为主要用途,其建筑面积不宜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兼容商业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其中零售商业及餐饮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服务型公寓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且不宜采用套型式设计。新型产业用地的建筑形态应区分于常规工业厂房建筑,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

在地价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价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除配套商业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并不得低于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

此外,对新型产业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原则上持有不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40%的厂房和研发用房,自持年限至少为10年,剩余30%部分需要在项目管理协议中明确可以分割转让,未明确的原则上不得转让。

同时,厂房或研发用房最小分割单元不低于300平方米,应先登记再办理交易转让;配套商业、服务型公寓可分栋、分层、分套进行转让。土地房屋分割转让或出租的,,需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由高新区管委会优先回购,且受让及出租对象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性质和用途。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实施意见》适用于郑州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新型产业用地,且在产业项目入驻前,高新区管委会须根据入驻条件要求,包括企业科技研发实力情况,项目投资情况(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值、单位用地达产税收等)对用地意向单位进行项目准入可行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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