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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度调整我省重要矿产资源整合 与资源配置政策的通知
2015
05/31
22:30

 2004年以来,我省分期分批对煤炭、铝土矿、金、铁、钼等重要矿产和大宗非金属矿产实施资源整合,对重要矿产资源配置实行政府调控,对优化全省矿业布局、支持重点矿业企业做大做强、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提升矿山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不高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9号)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省政府决定对我省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进行适度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调整重要矿产资源出让方式

除下列4种情形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外,一律以市场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二)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三)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四)本通知下发前,省政府已批准的预配置矿产资源项目和资源整合项目。

二、适度设定重要矿产资源受让主体资格

煤炭、铝土矿是我省的重要矿产资源,适度设定煤炭、铝土矿勘查开采主体资格,有利于促进我省矿业经济规模化发展,保障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资源需求,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煤炭:主要面向煤炭骨干企业配置资源,支持鼓励电力企业、电解铝企业等下游企业以参股形式参与煤炭项目合作勘查开发。非煤炭兼并重组主体资格企业持有煤炭探矿权的,需与煤炭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后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就近煤炭骨干企业有优先重组权。已完成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和地方单独保留煤炭企业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勘查开采毗邻区域、周边零星资源的,由煤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或省辖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提出协议出让申请,经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由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铝土矿:取消氧化铝企业铝土矿资源配置的区域限制政策。大中型矿床主要面向国家和省核定的氧化铝企业及铝硅质耐火材料大型企业(耐火材料产品年销售额≥1亿元)配置。

支持鼓励煤炭企业与氧化铝企业合资勘查开发煤层下铝土矿资源。已持有煤炭采矿权的企业可申请勘查开发其采矿权下部的铝(粘)土矿等矿产。

对钼矿等除煤炭、铝土矿外的其他矿产,依法办理矿种变更、矿业权转让及探矿权转采矿权审批登记等手续。因资源整合原因造成钼矿探矿权过期、超期的,经申请可适当延长探矿权保留期和划定矿区范围有效期。

三、推进矿产资源利用与管理方式转变

(一)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修订完善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提高矿产开发准入条件,合理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鼓励开采区,统筹协调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布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源整合工作推进到位。对整顿关闭的矿山要关闭到位、土地复垦到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到位。要妥善解决资源整合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要大力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和谐矿区和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经济转型升级。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管理,省政府撤销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建立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决定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要矿产资源投放计划、资源整合重大遗留问题处理等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构建矿产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二)依法强化部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要创新工作方法,着力加强对省辖市、县(市、区)矿业权审批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监督指导,通过全面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解决矿山企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和持续深化资源整合等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规则,强化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约束和有效引导,确保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平、公正、透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准入要求,切实做好矿业权出让、转让与登记审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注重矿产资源规划的衔接平衡,加强对全省矿业经济布局的宏观调控与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行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严格企业准入标准,统筹生产布局。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矿业权出让和国有地勘单位、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资产的监管。省环保厅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列入对市、县级政府的考核目标体系。省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级国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国有单位矿业权转让管理,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格规范企业行为。矿业企业要倍加珍惜配置取得的资源,切实履行合理开发利用责任,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要按照整装勘查、整体开发的要求进行勘查和开采,不得将取得的重要矿产资源化整为零、分包转包;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将取得的重要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或作价入股。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持有的矿业权转让,一律在矿业权交易平台上以市场方式进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或分包转包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业权证。矿业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好环境保护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对凡不履行相应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的矿业企业,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竞得新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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